【保卫处】关于进一步严格校内电动摩托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3 责任编辑:王思乂  来源:长沙学院保卫处 

由于校园内道路坡陡、弯多、路窄及人员密集,人车混行等不利道路交通条件,且电动车充电条件难以保证,使用电动摩托车存在较大的交通、消防安全隐患。为保障师生员工安全,优化校内交通秩序,创建平安校园,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18年3月3日起将对校内使用电动摩托车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规定

(一)校园内禁止学生使用电动摩托车。

(二)本校教职工以及后勤服务保障人员原则上禁止在校内使用电动摩托车。确因工作需要(仅限校园巡逻和维护维修等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保卫处审批办理车辆通行证,凭证通行;并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实施责任管理。

(三)校外电动摩托车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对校内违规使用电动摩托车的师生员工,保卫处将一律予以暂扣禁行,并纳入车主所在单位年度综合治理考核结果。

二、具体实施安排

(一)集中宣传教育阶段(即日起至1月26日放寒假前)

1.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做好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2.校团委发动各团支部、社团、协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3.各二级学院对拥有电动摩托车的学生逐个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学校禁止使用电动摩托车的规定。对拥有电动摩托车的学生情况进行排查、登记造册(登记汇总表见附件1),将登记汇总表电子档通过OA邮箱发送至保卫处任宙,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纸质档。

4.后勤处做好后勤服务保障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5.其他各单位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要求严格遵守学校禁止使用电动摩托车的规定。

(二)各单位自行清理处置阶段(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3月2日)

1.学生工作部(处)和各二级学院要求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妥善处理好自有电动摩托车。

2.各单位对确因工作需要(巡逻、维护维修)使用电动摩托车的人员,进行初步审核把关,报保卫处审批(审批表见附件2)。

(三)学校统一清理处置阶段

2018年2月26日至3月10日,保卫处将联合驻地交警部门,对校内无通行证电动摩托车和僵尸自行车进行清理。在此期间,凡停留在校内的电动摩托车,将一律按无人认领车辆,由交警收缴。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车主本人承担。

请广大师生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大局出发,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做好电动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请点击):1.学生自有电动摩托车登记汇总表    2.教职工电动摩托车校内通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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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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